国度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布告
颁布功夫:2025-03-26
2025年第9号
国度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定治理的布告
为推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定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布告如下:
一、合用领域
国度认监委尚未造订或者尚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颁布,由经核准获得相应认证领域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造订的认证规定合用于本布告。
二、准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该当对造订认证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齐全性、科学性、合用性等掌管,承担认证规定造订及执行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造订认证规定该当切合以下准则:
(一)不得与国度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谋划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国度或处所有关行政许可划定相抵触。
(三)不得与国度认监委造订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颁布的认证根基规范、认证规定要求相抵触。
(四)不得与现行有关强造性国度尺度相抵触,激励高于国度尺度、行业尺度要求。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国度认监委两全铺排下,不得登记涉及国度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定。
(七)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有关划定。
(八)不得混合造订、登记和使用产品、服务和治理系统认证规定。
(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平正竞争等准则要求。
(十)不得违反国度认监委有关要求。
三、治理要求
自行造订认证规定的认证机构,该当成立认证规定立项论证、规范假造、切合性自查、验收审查、执行成效评估、动态守护等治理造度,并留存有关纪录性资料。认证了局仅在境表使用的认证规定,能够自我申明方式承诺切合治理要求。
(一)立项论证
对拟成立的认证规定依照项目进行治理,成立立项论证法式,对拟开发项目切合本布告准则要求、所用认证凭据合适性等进行论证。
(二)规范假造
遵循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优良操作规范》、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规划指南》等尺度要求假造认证规定,确保满足利益有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三)切合性自查
认证规定假造实现后,认证机构该当成立认证规定的切合性自查法式,对认证规定全数内容切合本布告准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汇报。
(四)验收审查
认证规定颁布执行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该当成立验收审查法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有关方,必要时可礼聘适当比例的表部专家。验收审查该当拥有结论性定见并形成汇报。
(五)执行成效评估
认证规定颁布执行后,认证机构应凭据项目现实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成效评估。评估内容该当蕴含本布告准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切合性、认证执行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证执行情况、认证了局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汇报。
(六)动态守护
认证机构该当成立认证规定动态守护法式。实时相识、鉴别相应认证规定涉及的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尺度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动情况及有关方反馈定见,实时对认证规定进行订正美满或注销登记、遏制执行,以保障认证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合用性。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定该当至少蕴含以下内容:
1.合用领域。
2.认证凭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造性要求或者尺度。
3.认证执行法式,蕴含申请、申请评审、评价(蕴含审核、查抄、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合用时还蕴含监督及再认证等。
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5.认证证书状态治理划定、要求。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定还该当蕴含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合用时)等。
2.治理系统认证
治理系统认证规定还该当蕴含规划策动、审核汇报、不切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
3.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规定还该当蕴含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定名称该当暗示清澈、无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证规定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形状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度”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度有关政策使用“超等”“先进”“领跑”“当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度统一奉行的认证造度的认证规定名称、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一样或类似。
2. 认证规定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颁布单元及颁布/执行日期与认证规定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 认证凭据的名称、编号、颁布单元及颁布/执行日期与认证凭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 认证凭据拔取应合理、适当,内容该当涵盖与登记认证规定认证个性一致的重要技术要求、治理要求、节造过程等。
五、登记要求
(一)登记内容
1. 认证规定有关信息。认证规定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定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颁布单元信息、颁布/执行日期、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蹊径;认证规定对应的认证凭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造性要求或者尺度的名称、编号、颁布单元及颁布/执行日期;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形状、认证标志形状、颁布单元等。具体见《认证规定登记信息表》(见附件)。
2. 认证规定全文。如为表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3. 认证规定对应的认证凭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造性要求或者尺度的全文或可获取的蹊径。
(二)登记流程
1. 提交登记
认证机构自行造订的认证规定该当在认证规定颁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 cn)”,使用“认证规定登记”职能?樘峤坏羌。
2.订正登记
已登记的认证规定如有订正,认证机构该当在订正颁布后30日内沉新提交登记,登记内容和要求同上。原登记认证规定应予以保留。
3.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认证规定如有废止,认证机构该当在废止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定登记”职能?樽⑾羌。已注销认证规定应予以保留。
六、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大局向社会颁布认证规定及有关信息并保障其真实、有效。
(二)认证机构该当凭据造订或订正登记后的认证规定发展认证活动,依照《认证机构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度认监委。
(三)国度认监委造订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颁布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定后,认证机构不得再凭据之前登记的认证规定发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该当正确鉴别自行造订的认证规定所属的认证领域,并在已核准的认证领域登记认证规定。认证机构凭据超出获得核准的认证领域登记的认证规定执行认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划定进行处罚,发放的认证证书不拥有证明作用。
(五)国度认监委成立风险评估机造,组织对认证规定进行查抄。经查抄认定存在违反本布告有关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整改直至退回登记。被退回登记的,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认证证书进行妥善措置。
(六)国度认监委及处所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发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发展监督查抄时,登记的认证规定将作为查抄凭据。
(七)对属于登记领域的认证规定未依照本布告划定进行登记,或未依照登记的认证规定发展有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度认监委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治理法子》等划定予以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度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定登记的布告》(认监委布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二)认证机构应在90日内凭据本布告要求,对已依照《国度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定登记的布告》(认监委布告2015年第18号)提交登记的认证规定发展自查,实现登记内容的鉴别、梳理、补充和美满,并提交已登记认证规定的全文及对应认证凭据的全文或可获取的蹊径等所有登记内容。截至布告颁布时,登记的认证规定超过200项的,可再耽搁90日。
(三)国度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颁布登记的《认证规定登记信息表》中的有关信息,不颁布认证规定全文。
(四)认证机构执行其他起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定参照本布告执行。
附件:认证规定登记信息表
国度认监委
2025年3月17日